因手續耽誤出國留學,可以延後服兵役嗎?

我的孩子已有入學通知和出國留學簽證,但因簽證耽誤,他需於第二學期(2025年2月間)才可入學。現在地方已通報我的孩子要做體檢以履行軍事義務,那麼我孩子可以延後服兵役去留學嗎?
本市的讀者L.T.A.T(********979)提問。
本市律師團武光德律師就公民履行軍事義務問題答覆如下:
2015年《軍事義務法》(經2019年《民兵自衛法》修訂)第四十一條規定延後徵兵及免徵召入伍如下:
1.下列公民可暫時延後徵召入伍:
a)根據體檢委員會的結論,健康狀況不適合入伍服兵役。
b)是家庭唯一及直接照顧不能工作或未到工作年齡的親屬的勞動者;經鄉級人委會確認,因意外、天災、危險疫病等原因造成嚴重生命、財產損失的家庭。
c)傷病員,感染橙劑毒素,致工作能力下降61-80%的孩子。
d)有兄弟姊妹是現役軍官或士兵;是士官、士兵履行或參與人民公安者。
d)根據省級以上人委會決定的國家社經發展規劃,屬於前3年內移民或派到特殊困難鄉的人。
e)依法動員幹部、公務員、職員、青年突擊隊到社經條件特別困難的地區工作。
g)目前正在普通教育單位就讀;在大專院校就讀正規班,或在職技教育單位接受全日制的培訓者。
2.下列公民獲免入伍履行軍事義務:
a)烈士子女、一級傷病員的子女。
b)烈士的哥哥或弟弟。
c)二級傷病員的子女;工作能力下降81%或以上的傷病員之子女;感染橙劑毒素者及工作能力降低至81%或更低的子女。
d)從事密碼或機要工作但不是軍人或人民警察的人。
đ)依法律規定動員幹部、公務員、職員、青年突擊隊到社經條件非常困難的地區工作24個月以上。
3.本條第一款規定暫緩服兵役的公民,如果不再有暫緩服兵役的理由,可以徵召入伍。
具有本條第一款、第二款規定的臨時徵兵資格或免徵召入伍資格的公民,自願的,可以考慮選拔徵兵。
4.符合臨時徵兵或免徵召入伍資格的公民名單必須在鄉一級人委會、機關、單位辦事處公佈20天。
因此,根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g項規定暫時推遲入伍的對像是“正在學習”,而你的孩子是在第二個學期(2025年2月間)才入學,因此不屬於延後履行軍事義務的對象。
然而,如果你的兒子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,仍得以免服兵役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