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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對於駭客入侵 Facebook、Zalo, 並發短信借錢以侵吞他人財產的行為在定罪方面仍沒有達成共識。

  現在,駭客入侵Facebook、Zalo 帳戶,然後使用這些帳戶向朋友、親戚發送簡訊借錢的情況比較普遍的。 儘管公安力量和職能機關已多次敲響警鐘,但由於其手段極為精密,所以仍有不少人落入陷阱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實際上,對這些行為處理規定仍尚未達成共識。
 
詐騙還是使用電腦侵吞財產?
 
  在市法律大學刑法系主辦,關於資訊技術、電信網路領域罪犯,規定所存在的不足之處,執法實踐,以及克服措施的研討會上,市人民檢察院代表認為,實際上,關於侵佔Facebook、Zalo 使用權以侵吞財產的行為可被判犯「使用電腦網路、電信網路、電子工具侵吞財產」罪(根據2015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)或「詐欺侵吞財產」罪(根據2015 年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四條)的規定是「很複雜」。 因此,多個地方對在類似情況下定罪工作尚未達成共識。
 
  在這場會議上,來自新平郡公安科的阮良伊告知,還記得曾在新山一機場發生的事件。 具體是,一個人被扒竊,袋子裡有一張銀行卡,卡上寫密碼,所以被提取了1000萬多元。 阮良伊認為,對於使用銀行卡提款的行為,依2015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a點處理;至於袋裡的其他財物,就依「偷竊財產」罪處理。 據他所說,其實最初有不同意見,以為只應以「偷竊財產」罪處理,然而由於歹徒利用資訊技術作為犯罪工具,所以也應依第二百九十條規定的罪名處理。
 
  他也表示,侵佔Facebook使用權,並向用戶的親戚發短信借錢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,尤其是對於有孩子在國外讀書的 家庭。
 
據他所說,首先,Facebook帳戶被確定用於聯繫方式,至於家人隨後相信,並轉移的情況,將以「詐騙侵吞財產」罪處理。 若依第二百九十條d點將其視為 「電子商務詐欺」行為是不正確的,因為Facebook帳號只是工具,至於家人因錯誤信任,而轉帳的情況應以「詐騙」罪處理。
 
該處以什麼罪名?
 
  根據市法律大學陳青草博士認為,從本質上講,這些對象進行的兩種行為是彼此直接相關的。 第一是攻擊受害者的 Facebook、Zalo帳號的行為。 這是非法入侵受害者的社交網帳戶的行為,導致受害者失去社交網帳戶管理和使用權。 第二,入侵Facebook、Zalo帳號來發送簡訊借錢,但實際上是侵吞的。 這被視為利用社交網侵吞他人財產的行為。
 
  這些物件實際上已侵犯兩個主體,是電腦網路、電信網路資訊安全和財產所有權。 因此,犯罪者已非法入侵他人的帳戶,並用其進行詐騙侵吞財產的行為。 根據2015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,這是「利用電腦網、電信網、電子工具實施侵吞財產行為」罪的定罪跡象。
 
  據陳青草博士稱,實際上,在入侵他人的Facebook、Zalo帳戶,然後使用此帳戶發短信借錢,然後侵吞的案件中,審判委員會已根據2015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定罪, 並決定刑罰。
 
  陳青草博士告知,現在,對於2015年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c點規定的「非法入侵機關、組織、個人的帳戶以侵吞財產」跡象,仍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。
 
  有觀點認為,被非法入侵的機關、組織和個人的帳戶必須是銀行帳戶、支付帳戶。 然而,也有別的觀點認為,被非法入侵的機關、組織和個人的帳號必須從廣義上理解,也就是必須包括 Facebook、Zalo、WhatsApp等社群網路帳號。
 
  因此,陳青草博士建議,應對作出具體的書面指引,以確保定罪工作的統一性
 
  兩起案件,同樣的犯罪方式但處以兩種罪名
 
  此前,平盛郡人民法院開庭對潘文進(化名)侵占他人的Facebook、Zalo使用權,然後冒充賬戶所有者給其親友發短信借錢、募捐,並侵吞了3億2900萬元的案件進行初審。
 
初審法庭對潘文進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,因為犯下「使用電腦網路、電信網、電子工具進行侵吞財產」罪。 然後,複審聽維持初審判決。
 
然而,在另一起案件中,市府法院開庭對5名被告進行初審,並判處這些被告犯下「詐欺侵吞財產」罪。
 
  按起訴書,該團夥已攻擊多人的Facebook帳戶,冒充Facebook帳戶所有者向其親友發送短信,拜謔轉賬償還債務、溝渠、從國外轉賬做慈善等,以侵吞受害者的款項。
 
調查結果顯示,以上述的手段,該集團已侵佔40多人的Facebook帳戶的登錄權,詐騙侵吞的款項約為4億4000萬元
 
來源:西貢解放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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